(2017)皖1302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圣民与汪文化、姚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圣民,汪文化,姚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21号原告:马圣民,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文化,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姚青海,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圣民诉被告汪文化、姚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圣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圣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圣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马圣民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立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