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0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高菊与李福元陈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菊,李福元,陈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694号原告:吴高菊,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福元,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陈明斌,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菊与被告李福元、陈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高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