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334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且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红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