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排厦乡刘家坡村05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60718XXX。被执行人:程某,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清塬乡蒲社村02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70713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魏某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程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9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魏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40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