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宏周与芒来道尔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宏周,芒来道尔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6民初626号原告:钟宏周,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芒来道尔吉,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钟宏周与被告芒来道尔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宏周、被告芒来道尔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宏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修车费5058.4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23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油田专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公里加500米处时撞死了被告饲养的一头牛。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15072692016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起事故中原告的修车费为14661.60元、拖车费2200元,合计16861.6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给付修车费5058.48元。被告芒来道尔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承担30%的责任过高,因为牛的损失保险公司也要扣除,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即2016年8月5日23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油田专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公里500米处撞死了被告饲养的一头牛。该起事故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第15072692016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钟宏周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芒来道尔吉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采取拖车施救产生拖车费2200元,并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14661.60元,合计16861.6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标准》中规定的:骑(牵、领)牲畜或动物上道路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之规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新左旗嵯岗镇-油田专用路,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应当按此规定时速应在70公里以下行驶,但原告庭审过程中陈述当时以每小时80公里左右速度行驶,属于超速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另外,众所周知,遇牲畜时机动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躲让牲畜,且该事故发生在经常有牲畜横穿的非封闭性公路,此公路设有”注意牲畜”的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但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据此,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芒来道尔吉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钟宏周的数额为3373元(车辆维修及车辆施救费用合计16861.60元×20%)。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3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芒来道尔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钟宏周支付车辆维修及车辆施救费用,合计3372.32元;二、驳回原告钟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芒来道尔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 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