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覃有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有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792号原告:覃有恒,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曹阳。原告覃有恒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覃有恒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元,由原告覃有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