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廉长宏与李宝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长宏,李宝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650号原告:廉长宏,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被告:李宝成,男,汉族,现年53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址:渭南市临渭区西五路负责人:张振东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邮政储蓄银行师院支行西32米。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址:渭南市前进路什字负责人:刘长安原告廉长宏诉被告李宝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廉长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长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廉长宏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