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龙建兴申请付正良、马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兴,付正良,马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兴,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付正良,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秋元,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建兴与被执行人付正良、马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付正良、马秋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