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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龙建兴申请付正良、马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兴,付正良,马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兴,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付正良,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秋元,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建兴与被执行人付正良、马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付正良、马秋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