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斌诉唐义长、杨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唐义长,杨松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697号之二原告:张斌,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义长,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杨松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住中江县。原告张斌诉被告唐义长、杨松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杨松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松林的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对被告杨松林的诉讼。审 判 长 刘西宣审 判 员 吕志刚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