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顾金盘、顾彬燕等与王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王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997号原告:顾金盘,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顾彬燕,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顾琳燕,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受三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男,1971年11月10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4659。负责人:张双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与被告王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顾金盘、顾彬燕、顾琳燕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