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牛世勇与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世勇,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806号原告:牛世勇,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被告: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中路158号上宅·公园城邦7号楼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琳。被告:新乡市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中路158号上宅·公园城邦7号楼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文珂。原告牛世勇与被告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牛世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世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世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牛世勇承担。审 判 长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