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天龙、黄绍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龙,黄绍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龙,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河口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黄绍勇,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河口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明月到庭参加记录。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河口县物资局红房子附近的一辆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35.26元。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河口县金辉小区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49.12元。3、2016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河口县曼章三队廉租房楼下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90.30元。4、2016年9月9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8.40元。5、2016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河口县大庄回味馆背后院子里的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77.46元。6、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河口县自来水厂院子里的一辆蓝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77.46元。7、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河口县北山电信住宿楼车棚内的一辆黄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64.99元。8、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祝某停放在河口县鑫宇小区内的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9.21元。9、2016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裘某停放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内的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17.60元。10、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河口县老人民医院车棚内的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81.82元。11、2016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河口县大理石厂内的一辆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38.22元。12、2016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陆某停放在河口县铁路小区内的一辆黄色本田牌托摩车盗走。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98.1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天龙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绍勇在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天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黄绍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绍勇、王天龙多次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黄绍勇实施盗窃12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0268元;被告人王天龙实施盗窃5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2050.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河口县物资局红房子附近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935.26元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河口县金辉小区一辆价值人民币5649.12元的灰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3、2016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河口县曼章三队廉租房楼下一辆价值人民币9890.30元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4、2016年9月9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内一辆价值人民币5108.40元的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5、2016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河口县大庄回味馆背后院子里一辆价值人民币7577.46元的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6、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河口县自来水厂院子里一辆价值人民币7577.46元的蓝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7、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河口县北山电信住宿楼车棚内一辆价值人民币6264.99元的黄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8、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祝某停放在河口县鑫宇小区内一辆价值人民币5029.21元的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9、2016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袭芸坤停放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内一辆价值人民币7017.60元的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10、2016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河口县老人民医院车棚内一辆价值人民币4981.82元的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11、2016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河口县大理石厂内一辆价值人民币5438.22元的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12、2016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绍勇将被害人陆某停放在河口县铁路小区内一辆价值人民币9798.16元的黄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10日15时00分,冯某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报案称他于2016年9月9日停放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二期3单元楼口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10月2日08时09分,田某拨打100报警称,他于2016年10月1日20时许停放在河口县小农场市场大理石厂院子内的一辆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10月3日08时09分,陆某拨打110报警称他于2016年10月2日24时许停放在河口县铁路小区4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12日16时48分,李某拨打110报警称,她于2016年9月11日21时许停放在河口县大庄回味餐厅后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28日11时57分,祝某拨打110报警称他于2016年9月27日16时许停放在河口县鑫宇小区B幢2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铃木牌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21日09时08分,陈某拨打110报警陈,他于2016年9月20日停放在河口县北山电信住宿楼21号车库旁车棚里的一辆黄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30日08时04分,彭某拨打110报警称,他停放在河口县老人民医院停车棚内的一辆铃木牌弯梁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19日08时40分,叶某拨打110报警称,他于2016年9月18日22时许停放在河口县自来水厂院子车库内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9月29日17时23分,裘某拨打110报警称,他停放于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二期三单元楼下5号车库门前的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7月13日07时57分,黄某拨打110报警称,她于2016年7月12日22时许停放于河口县金辉小区内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8月28日07时13分,高某拨打110报警称,他于2016年8月27日19时许停放于河口县曼章三队廉租房1栋一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被盗了;2016年6月9日07时48分,杨某拨打110报警称,她于2016年6月8日22时许停放于物资局红房子楼下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被盗了。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河口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13日、9月30日、9月10日、9月19日、10月2日、10月3日、9月30日、9月14日、9月10日、9月21日、8月28日、7月30日分别对杨某、裘某、彭某、叶某、田某、陆某、祝某、李某、冯某、陈某、高某、黄某摩托车被盗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0月7日23时40分,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河口县辖区内巡逻至河口老广场附近时,发现二被告人形迹可疑,遂向前进行盘问,二被告人见状,即刻转身逃窜,公安民警进行追击后,将被告人王天龙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钳子各一把。2016年10月8日1时40分,公安民警接到线索,2016年10月7日逃脱的嫌疑人黄绍勇在河口县大树脚出现,公安民警立即前往河口县大树脚,并在河口县大树脚处将被告人黄绍勇抓获。2016年10月8日河口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天龙进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绍勇于2016年10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8日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绍勇、王天龙进行人身检查。黄绍勇左手大臂有一条约15cm长的旧伤疤,未发现纹身和携带违禁物品;王天龙身上无纹身,无外伤,未携带违禁物品。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晚上21时许,她将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WBPCJS3B11003636,发动机号:11A03680)停放于金辉小区3幢楼梯口,次日上午7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19时许,他将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H×××××,车架号:LWBTCH500C10000158,发动机号:12A00168)停放于河口县曼章路敬老院旁的廉租房1栋1单元楼下,次日上午7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5.被害人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30日15时许,他将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9STC550XF1102529,发动机号:15008487)停放于河口县凤凰山谷B栋5号车库内,当日16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6.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他将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无,车架号:LWBTCH2CXG1002617,发动机号:AG16A05278)停放于河口县槟榔路自来水厂住宿楼院子车库里面,当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7.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1日,他将一辆黑色铃木牌二轮弯梁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C6XCH4F1001695,发动机号:KZ006288)停放于河口县老人民医院车库内,同年9月30日上午,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8.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20时许,他将一辆蓝色铃木牌FW110型号弯梁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C6XCH4F9G1006379,发动机号:XZ028570)停放于河口县大理石厂院内,次日7时30分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8日22时许,她将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型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WBTCJ5A1E052529,发动机号:14H44992)停放于河口县物资局红房子楼下,次日7时40分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0日20时30分许,她将一辆黄色豪爵牌HJ100T-6型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C6TCG3T1E0003897,发动机号:KC004708)停放于河口县北山路电信商住楼摩托车车棚里,次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1.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日21时许,他将一辆白色本田牌踏板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WBTCH507F1000436,发动机号:15C00010)停放于河口县铁路小区4幢楼下,次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2.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15时许,他将一辆黑色FW110型号铃木牌摩托车(车牌号:云G×××××,车架号:LC6XCH4F8E1016124,发动机号:GR082950)停放于河口县污水处理厂对面鑫宇小区内,次日11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1日21时许,她将一辆白色轻骑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无,车架号:19STC560XG1101008,发动机号:16103309)停放于河口县大庄回味餐厅背后车棚里,次日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4.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9日9时许,他将一辆红色豪爵牌跨骑摩托车(车牌号:无,车架号:LC6XCH4F5F1021556,发动机号:GR095053)停放于河口县凤凰山谷二期3单元楼梯口,次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15.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分别为5935.26元、5649.12元、9890.30元、7017.60元、7577.46元、4981.82元、5438.22元、5029.21元、6264.99元、9798.16元、7577.46元、5108.40元。上述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11月30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被害人黄某、高某、裘某、冯某、叶某、彭某、田某、杨某、陈某、陆某、祝某、李某,上述人员对该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1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的尿液进行提取送检,结果二被告人的尿液均检测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呈阳性(+),系吸毒人员。17.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2015)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天龙、黄绍勇的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作案时,二被告人系成年人。被告人黄绍勇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王天龙无违法犯罪记录。18.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0月8日,河口县公安局扣押了从被告人王天龙身上查获的作案工具白色透明螺丝刀、白色扳手、黑色钳子各一把。19.被告人王天龙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吸毒人员。2016年7月至9月份,他伙同黄绍勇在河口县城区盗窃了很多辆摩托车,自己也单独盗窃了一些摩托车。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和黄绍勇在河口县利丰酒店对面的小区内偷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和一辆黄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之后买到桥头和龙堡,卖了2000元左右人民币;同年9月10日左右,他和黄绍勇在槟榔路大庄回味餐馆后面院子里偷了一辆白色铃木踏板摩托车,之后卖到桥头,卖了800多元;9月30日,他和黄绍勇在河口县老人民医院停车棚内偷了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之后把车卖到龙堡,卖了700元人民币;同年9月21日凌晨他和黄绍勇在北山电信住宿楼停车场偷了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后把该车卖到龙堡,卖了500元人民币;同年9月中旬,他和黄绍勇在河口县自来水厂院子内偷了一辆蓝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后把该车卖到桥头,卖了600元人民币。他们偷车时都是一起把摩托车的车灯处盖子上的螺丝拧开并用剪刀剪断摩托车打火开关的线,之后再把线接上骑走的。卖得的钱都是一起花完,一部分用来买毒品吸食。经对照片混合辨认,被告人王天龙辨认出和他一起盗窃摩托车的黄绍勇;被告人王天龙指认了他盗窃的地点及盗窃摩托车时所使用的工具:螺丝刀、扳手、钳子各一把。公安机关对上述指认过程进行了拍照固定。20.被告人黄绍勇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吸毒人员,前后总共参与盗窃摩托车12次。伙同王天龙一起偷了5次,其他都是他一个人或者伙同其他人盗窃的。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3点左右,他和王天龙在河口县北山电信住宿楼偷了一辆黄色踏板车,该车被卖到桥头,卖了8、9百元人民币;同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王天龙在金辉小区偷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车和一辆黄色踏板车,之后把车卖到了龙堡和桥头,卖了1800元人民币;同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自己在河口县铁路小区偷了一辆白色踏板弯刀摩托车,该车被卖到龙堡,卖了8、9百元;同月的一天,他自己一个人到河口大理石厂院子内偷了一辆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卖到了龙堡,卖了1000元人民币;同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3点左右,他自己在河口县鑫宇小区偷了一辆黑色的弯梁摩托车,该车偷出来后,发现时坏的,他没要;同年9月份的一天,他自己到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偷了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该车被卖到龙堡,卖了8、9百元人民币;同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一个不熟的朋友到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头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该车被卖到龙堡,卖了1100百元人民币;同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天龙到河口县自来水厂院子内偷了一辆蓝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该车被王天龙卖了,钱由王天龙拿了;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王天龙在河口县老人民医院停车棚里偷了一辆黑色铃木弯梁摩托车,该车被王天龙卖了,钱由王天龙拿了;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他自己到河口县纪委住宿楼偷了一辆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该车卖到龙堡,卖了8、9百元人民币;同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一个不太熟的朋友到曼章三队廉租房偷了一辆白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该车卖到了桥头,卖了3、4百元人民币。他伙同他人偷车卖得的钱都平分了,他自己偷的就自己拿了。经对照片混合辨认,被告人黄绍勇辨认出和他一起盗窃摩托车的王天龙;被告人黄绍勇指认了他盗窃的地点及盗窃摩托车时所使用的工具:螺丝刀、扳手、钳子各一把。公安机关对上述指认过程进行了拍照固定。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来源及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勇、王天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黄绍勇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天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次数、作用、地位区别予以处罚。到案后和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绍勇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天龙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车摩托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一辆、蓝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黄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一、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一辆、黄色本田摩牌托车一辆,应依法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透明螺丝刀、白色扳手、黑色钳子各一把,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绍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王天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三、被盗的白色本田牌踏板车摩托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一辆、蓝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黄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一辆、蓝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一辆、黄色本田摩牌托车一辆,依法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透明螺丝刀、白色扳手、黑色钳子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元凤审判员 邱云霞审判员 罗惠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保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