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丽萍、雷金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雷金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萍,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雷金辉,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临时收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萍、雷金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萍、雷金辉及证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至10月7日,被告人杨丽萍以营利为目的,在顺昌县金桥中学附近的城南东路38号一楼便利店内设置2台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被告人雷金辉明知杨丽萍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2台赌博机。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杨丽萍因容留未成年人陈某1、叶某1在其店内赌博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赌博机内扣押人民币110元。2016年10月22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西二环北路359号象山公寓店面家馨快捷酒店2838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雷金辉。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丽萍、雷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叶某1、刘某、黄某1、杨某、张某、林某、叶某2、陈某2、王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2005)顺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萍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金辉明知被告人杨丽萍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2台赌博机,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雷金辉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丽萍、雷金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丽萍、雷金辉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雷金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的赌博机2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