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玉门市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正科级),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闫生海,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闫生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玉门市供销合作社主任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将应由个人支付车辆费用、外出办私事、以及给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拜年的花费在单位财务用于报销,贪污公款103668.76元。详细情况如下:1、2011年9月,被告人赵某将其个人的私家车在2011年度保险费3587.76元以玉门华泰供销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将该款在单位财务予以报销。2、2012年3月,被告人赵某以”万村千乡”市场项目购买货架款的名义从玉门市广宁建材装饰城虚开一张金额为78561元的发票,将多次到西安市为个人办事产生的费用12561元,为个人私家车安装导航仪和交通罚款3000元,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期间给相关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拜年花用5000元,及其以拜年名义从财务支取但全部用于个人花用的52000元在单位财务予以报销,共计贪占”万村千乡”市场项目专项资金72561元。3、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某以”万村千乡”市场项目购买货架款的名义从兰州市云智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一张金额为31520元的发票,将其个人多次到兰州办事产生的费用12865元,以及个人私家车2012年度保险费5655元一并报销,贪污”万村千乡”市场项目专项资金18520元。4、2013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以”万村千乡”市场项目购买收银机的名义从兰州市双杰博大有限公司虚开一张金额为49305元的发票,将其个人以拜年名义从单位财务支取用于个人花费的9000元现金在单位财务报销。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另查明,玉门华泰供销有限公司系玉门市供销合作社持股91.74%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在担任玉门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期间,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39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及玉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玉门市供销合作社、玉门市华泰供销有限公司文件、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玉门市华泰供销有限公司银行清单、记账凭证,玉门市华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云智祥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市双杰博大有限公司证明,玉门市供销合作社会议记录,商务部、财政部、甘肃省商务厅、酒泉市商务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件,现金缴款单,玉门市纪委违纪行为处分决定,证人牛某、白某、段某、姚某、温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永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赵某以个人名义从财务支取的52000元用于为单位争取资金,已有个别人承认收取了资金,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有两名玉门市供销合作社上级业务部门领导承认收受过赵某送的钱款,赵某在担任玉门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期间,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3915000元,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部分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贪污的公款103668.76元,予以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 玺审判员 李树伟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