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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396号原告:姜某,女,1985年12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男,1986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杨碧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