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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下同)47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6996.5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止),承担受理费8440元、执行费9414元,以上共计71085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袁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10850.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