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细料、张莲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细料,张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财保20号申请人:林细料,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莲平,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林细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莲平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金色水岸)5栋1单元5层××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269号》的房产。担保人叶志高以其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古龙村三组一栋三间三层,建筑面积407.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集用(2008)第集13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细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莲平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金色水岸)5栋1单元5层××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269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叶志高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古龙村三组一栋三间三层,建筑面积407.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集用(2008)第集13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金南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