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星城音乐会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星城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执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星城音乐会所。负责人:王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皖1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金安区星城音乐会所的负责人王海涛银行存款26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文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