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镇五合村村委会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张鹏。委托代理人赵元会,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空办公司认定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育才花园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2.80万元。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62.80万元费用后剩余费用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4月18日做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清欠款。经审查查明,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育才花园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2.80万元,2014年1月缴纳了62.8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清剩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缴纳欠款,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鹊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2号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长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