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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欧国忠与蔡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忠,蔡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825号原告欧国忠,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林秋花,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与欧国忠是夫妻关系)。被告蔡枝山,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欧国忠与被告蔡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国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蔡枝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国忠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蔡枝山偿还欧国忠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蔡枝山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于2015年6月21日向欧国忠借款人民币8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给欧国忠收执,并承诺若欧国忠需要用款项会及时偿还。然而,经欧国忠屡次催讨,蔡枝山都以种种为由继续拖欠该款,至今仍然没有偿还之意,为维护欧国忠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审理,依法支持欧国忠的诉讼请求。蔡枝山没有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1日蔡枝山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向欧国忠借款人民币8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欧国忠提供款项后,蔡枝山未归还借款。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欧国忠提供的蔡枝山书写的《借条》1份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蔡枝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欧国忠与蔡枝山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蔡枝山出具《借条》向欧国忠借款8000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欧国忠主张蔡枝山在欠款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蔡枝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枝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国忠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蔡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