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段家斌,丰奀仙,张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42595-6.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20548-3.法定代表���张具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家斌,被执行人丰奀仙,被执行人张具全,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段家斌、张具全、丰奀仙金融借款一案,执行金额为15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查封了相关抵押房产。经组织双方和解,被执行人段家斌、丰奀仙向申请人还款1500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抵押物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张具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