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李广斌、张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李广斌,张小杰,吴立辉,王岑芝,张凤来,徐桂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54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李广斌,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张小杰,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广斌之妻。被告:吴立辉,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岑芝,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吴立辉之妻。被告:张凤来,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徐桂凤,女,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凤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李广斌、张小杰、吴立辉、王岑芝、张凤来、徐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