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万、李某采等与陈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李某采,陈某某,李某玉,鲁甸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04号原告李某万,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原告李某采,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1日,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定虎,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9日,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委托代理人冯金强,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玉,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5日,小学肄业,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委托代理人孙德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鲁甸县水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正昌,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万、李某采诉被告陈某某、李某玉及第三人鲁甸县水磨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万、李某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万、李某采负担。审判员 田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祖维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