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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吴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22层23、24室。法定代表人宋凌云。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原财政局园内)。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法定代表人吴再成。被执行人吴再成,男,汉族,1942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吴再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再成在浙江省宁波市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再成名下位于宁波市育才路288号93幢、94幢、95幢(房产证号: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继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