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沪C6B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鹤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鹤民路进外青松公路东约100米处时,因驾驶疏忽,撞击沿鹤民路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伴包膜下出血、胰腺尾部挫裂伤、腹腔积血,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其左足第5趾多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及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侧第10肋骨不全骨折,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