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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何军文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何军,文德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6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71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98号。负责人:郭光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文德贵,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何军、文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