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方志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49号罪犯方志光,男,汉族,1966年3月6日生,初识字,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利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方志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方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志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方志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