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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侯海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侯海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空港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心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海勇,男,汉族,1977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2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归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区,该地点属于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