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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负责人:葛翔,行长。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合作新村91号。负责人:黄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罚息581812.5元(以1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迟延履行金133875元(以1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4月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09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517元,以上款项共计15915303.5元。但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1530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