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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与刘鹏、刘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刘鹏,刘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5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苗茂,行长。被告:刘鹏,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告:刘金芝,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周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告刘鹏、刘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6.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557.00元,共计376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