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周洪君、周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荣,周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34���申请执行人:刘金荣,女性,1950年2月18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周洪君,男性,1952年2月4日出生,住通化县;周伟,男性,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刘金荣与周洪君、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周洪君,周伟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