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刘红燕、刘庆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刘红燕,刘庆付,刘建芳,刘永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吕安林系该社职工。被告刘红燕,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庆付,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建芳,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永明,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刘红燕、刘庆付、刘建芳、刘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