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关书与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书,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39号原告:王关书,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泉市龙昌镇长冲村大水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702MA6EFMD8B。法定代表人:舒庆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舒庆松,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书与被告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关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关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关书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