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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关书与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书,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39号原告:王关书,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泉市龙昌镇长冲村大水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702MA6EFMD8B。法定代表人:舒庆松,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舒庆松,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书与被告福泉市景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舒庆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关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关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关书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