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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23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宝庆、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庆,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3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弓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一辆。2017年5月25日蔡宝庆以2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弓磊名下冀T×××××轿车拍归蔡宝庆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宝庆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宝庆(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