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23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宝庆、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庆,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3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弓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弓磊名下冀T×××××轿车一辆。2017年5月25日蔡宝庆以20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弓磊名下冀T×××××轿车拍归蔡宝庆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宝庆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宝庆(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