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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梁梅全,范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刘平庄村东8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梅全,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永和,男,192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北瑞混凝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梅全、范永和及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建北瑞混凝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作出的京公交房认字[2016]第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忠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违法行为为由,认定李忠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按照国家规定装有“北斗卫星定位装置”,故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方要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并将北京星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行驶轨迹详细记录表和曲线图等证据交给法庭。北京星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行驶轨迹详细记录表和曲线图显示,该车并未超速;(二)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如任何人对上述信息、数据有疑问,可调取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三)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方已将北京星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行驶轨迹详细记录表、曲线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证据提交法院,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忠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四)“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系国家强制要求安装,其显示的数据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五)二审法院认为:我方提交的北京星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行驶轨迹详细记录表、曲线图不能对抗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我方不能同意上述观点。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李忠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属于超速驾驶。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鉴定机构系由房山交通支队事故科委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且梁梅全、范永和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全部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亦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予以认定,处理并无不当。中建北瑞混凝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建北瑞混凝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