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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春洪、菊成花与陈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春,菊成花,陈晓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初338号原告:吴洪春,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原告:菊成花,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被告:陈晓春,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原告吴洪春、菊成花诉被告陈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晓春已向原告吴洪春、菊成花交清物业服务费,原告吴洪春、菊成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春、菊成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春、菊成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粉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永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