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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雨山区,住所地本市雨山区。2007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5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雯瑛、魏一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麦某在本市古巴酒吧喝酒时发生口角,遂电话邀集郭磊、陶新宇(已决犯)赶至酒吧,后任某某伙同陶新宇、郭磊持啤酒瓶殴打麦某的头部、背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致麦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刘某2见状上前拉架时被任某某等人用啤酒瓶划伤,致其手部受伤。经鉴定,麦某、刘某2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麦某在本市雨山区青莲路古巴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电话邀集郭磊、陶新宇赶至酒吧,后任某某伙同陶新宇、郭磊持啤酒瓶殴打麦某的头部、背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致麦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刘某2见状上前拉架时被任某某等人用啤酒瓶划伤,致其手部受伤。经鉴定,麦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2左手背创口、左膝部外侧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主动投案,但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并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后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再次脱逃,于2017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1月4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2损失人民币2000元;其与郭磊等人于2016年7月21日赔偿了被害人麦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周某、汤某、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麦某、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及同案犯郭磊、陶新宇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兆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