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家友与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友,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友,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本院执行的李家友与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