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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家友与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友,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友,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本院执行的李家友与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