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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46年3月12日出生,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固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卫东审 判 员  徐善传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