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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宝江与李国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江,李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宝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国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宝江申请执行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国勇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宝江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宝江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