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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彩凤、阮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彩凤,阮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金彩凤,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阮志祥,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阮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志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283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