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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金妹、吾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妹,吾国华,吾国花,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妹,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吾国华,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吾国花,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191-8,住所地衢州市官庄家园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戴劲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妹、吾国华、吾国花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妹、吾国华、吾国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3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