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琳、石青艳等与郑谊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琳,石青艳,石妙江,郑谊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77号之一原告:高琳,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石青艳,女,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大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石妙江,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华,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谊木,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高琳、石青艳、石妙江与被告郑谊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高琳、石青艳、石妙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琳、石青艳、石妙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高琳、石青艳、石妙江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 安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