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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39号原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42号。法定代理人魏志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国春、王冰,均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孟猛、辛冬娜,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于同年3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