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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荆义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慧,荆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82号自诉人张艳慧,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荆义河,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张艳慧以被告人荆义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荆义河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艳慧撤诉。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