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聚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聚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聚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聚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