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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尚付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付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390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邯郸市陵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27554602679。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尚付申,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尚付申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5)邯县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尚付申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冀04民终15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5月26日,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李永超代理审判员  蒋志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