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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兵申请执行谢常明、程桂英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谢常明,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谢常明,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执行人程桂英,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兵与被执行人谢常明、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常明、程桂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兵借款本金400,000.00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审判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