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剑,张勇,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502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剑,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机械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建公司职工,住东营市。被执行人:付兵,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剑、张勇、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共计312930.34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2执恢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