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卞飞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卞飞鹏,林世勇,陈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卞飞鹏,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世勇,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振辉,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卞飞鹏、林世勇、陈振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